第726章 注释
[1]《东京梦华录》记载,汴京新城(即外城),每百步设马面战棚。《梦溪笔谈》记载,其作用是用于城防,可以防止敌人攻到城下。
[2]参加省试的名额。
[3]宋代解试一般有七八九三个月举行,故称秋试。省试一般在元月至三月举行,称春闱。殿试一般在三月举行。
[4]即周敦颐、邵雍。二人都是宋代名儒,道学家,精通太极、易经之说。
[5]此本《词苑丛谈》。《词综》、《御选历代诗馀》为“红楼十二春寒侧”。
[6]唐代工商不得入仕,至宋代,宋太宗淳化三年诏书:“工商杂类”不得应举,另一方面又说“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、卓然不群者,亦许解送。”于是此禁实际上废除。终宋一朝,并不歧视工商参加科考。如本书重要人物冯京就是商人之子,他参加科举连中三元(解元、省元、状元),官至参知政事、枢密使。
[7]这是石越故意使用的西方名词,目的是为了减少“名家”这个名词带来的不利影响。当时主流意识形态并不认可名家,甚至鄙薄名家。
[8]出自《中庸》第十章《子路问强》。
[9]均输法,北宋初年,在东南江、浙、荆、淮六路置发运使,总管采购物资运往开封事宜。王安石变法,责成发运使必须周知六路物价与汴京需要,按“徙贵就贱,用近易远”的原则,采购物资,节省价款和转运劳费。因用人不当,执行时颇有弊端,甚受朝野攻击。
[10]青苗法,亦称常平给敛法、常平敛散法。宋朝初期,在各地设有常平、惠民等仓库,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粮不足。1068年,各地仓库积存钱谷1500余石贯石。王安石执政后,于熙宁二年(1069年)实行青苗法,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,在每年夏秋两收前,可到当地官府从常平仓中借贷现钱或粮谷,以补助耕作。借户贫富搭配,10人为保,互相检查。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,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,末等户1贯。当年借款随夏秋两税归还,每期取息2分,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。初期在河北、京东、淮南三路实行,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。其弊病非止一端,小说后有详叙。
[11]制置三司条例司,王安石用来架空中书门下的一个机构。当时王安石还只是参知政事,副宰相,在中书不能做主,遂创此机构,由枢密院与中书各派一人,负责新法事务。这个机构在熙宁三年五月就废除了。
[12]助役法,王安石新法“募役法”之组成部分,吕惠卿所倡导。要求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品官之家,以及女户、僧道户、未成丁户等贫困免役之家,也要依照户等交纳役钱,称为“助役钱”。此法不仅触犯了特权阶层的利益,新宋(阿越)最新章节手机访问:https://m.xtxtaikan.com/wapbook118520/51988848/